工人干活时受伤,由雇主及发包方承担连带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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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

西城公司承建华府御园项目,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高敏德,高敏德雇佣毛亮亮从事建筑劳务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毛亮亮不慎跌倒坠落,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肩胛骨骨折、臂丛神经损伤、左顶骨骨折、腰椎骨折等。毛亮亮两次住院共计53天。住院期间,高敏德向毛亮亮支付医疗费6万元。

出院后,毛亮亮与西城公司及高敏德协商赔偿,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毛亮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

庭审中,毛亮亮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毛亮亮“左臂丛神经损伤”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毛亮亮受高敏德雇佣在工程处工作,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高敏德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毛亮亮要求高敏德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西城公司作为分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并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高敏德,因此西城公司和高敏德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毛亮亮主张西城公司和高敏德承担连带支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毛亮亮的人身损失经法院认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3万元,扣除高敏德已向毛亮亮支付的6万元,剩余17万元。

法院判决:高敏德赔偿毛亮亮人身损失17万元,西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建议

本案中,毛亮亮受雇于高敏德,在西城公司的工程处施工,在施工中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因此高敏德做为雇主,承担侵权责任,需要赔偿毛亮亮的人身损失。西城公司雇佣没有施工资质的高敏德,没有尽到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义务,本身有过错,需要和西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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