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意

北京市中医白癜风医院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C%97%E4%BA%AC%E4%B8%AD%E7%A7%91%E7%99%BD%E7%99%9C%E9%A3%8E%E5%8C%BB%E9%99%A2/9728824

编者按:接受一妈妈委托,医院分娩过程中发生肩难产导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构成六级伤残一案的代理人。经过鉴定,鉴定机构采纳笔者意见,医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涉及专业的医学知识,法官因不具备医学知识而无法对诊疗行为作出评价,因此需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作为律师,需要掌握一定的医学知识,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与鉴定人员进行有效的对话沟通,只有当你的意见被鉴定人员采信,并转化成鉴定意见(证据)之后,法官一般才敢支持你的意见,否则法官就是相信你说的也不敢采信你说的。因此,学会跟鉴定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常常成为案件成败的关键因素。

一、案情简介

1、年6月9日,江某以“停经37周,下腹痛2小时”医院待产。入院诊断为:1、G3P(3胎、1产、37周)宫内妊娠LOA;2、羊水过多。

2、年6月11日30分,江某在分娩过程中出现肩难产,分娩后,新生儿出现重度窒息。据《出院小结》记载:“孕妇于-06-:20宫口开全,于05:28胎头娩出后宫缩乏力,娩肩困难,考虑继发性宫缩乏力、肩难产,立即予加强产力、屈大腿,于5:30分娩出壹男活婴,立即清理呼吸道,新生儿心肺复苏,2分钟后新生儿哭声响,Apgar评分2分-9分-9分,新生儿体重g,查新生儿右上肢肌张力弱,拥抱反射未引出,握持反射不明显。”

3、年6月14日,医院处出院。出院诊断为:1、G3P宫内妊娠、顺娩LOA;2、羊水过多;3、足月新生儿;4、肩难产;5、新生儿重度窒息;6、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7、妊娠期糖尿病。

4、年6月30日,新生儿确诊为右臂丛神经损伤。年7月30日,新生儿行上肢畸形矫正术。后经鉴定,新生儿伤情构成六级伤残。

二、鉴定策略

1、明确损害结果:臂丛神经损伤。

2、明确因果关系:臂丛神经损伤与肩难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核心问题:第一,产妇分娩前是否有发生肩难产的因素;第二,医院是否已经预测到相关因素,并做好风险告知、分娩方式选择、分娩时发生肩难产的应对方案?第三,医院在产妇发生肩难产时,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医疗措施?

三、法律分析

(一)分娩前有发生肩难产的高危因素

1、血糖检查超标,妊娠期糖尿病未确诊

2、宫高、腹围大于

3、37周B超提示胎儿头小身子大,羊水过多

4、产前检查5次,高危评分始终为0

(二)医院是否已经做好相应的应对准备?

1、病情告知不充分(高危因素)

2、分娩方式选择不当(最佳方式应为剖宫产)

3、未做好分娩时应对肩难产的准备

(三)发生肩难产时,未采取有效的医疗措施

1、孕妇于-06-:20宫口开全,于05:28胎头娩出后宫缩乏力,娩肩困难,考虑继发性宫缩乏力、肩难产,立即予加强产力、屈大腿,于5:30分娩出壹男活婴。病历记录不详。

2、如果屈大腿有效,一般在30秒钟就能出来。

3、会阴撕裂,未侧切。

(四)结论性意见

1、妊娠期糖尿病和巨大儿是发生肩难产的高危因素。分娩前未检查、未诊断,未告知。

2、未选择合适的分娩方式。

3、未做好应对肩难产的准备。

4、肩难产发生时,未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四、法律意见书摘要

XX司法鉴定中心:

受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本案原告邹某的代理人,参与听证会。现结合对病历资料的分析,并在咨询相关领域医学专家的基础上,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大小,提出如下意见:

一、某医院存在过错

听证过程中,医患双方对原告存在臂丛神经损伤,且该损伤系肩难产所致没有异议。因此,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结合产妇分娩前的综合检查情况,医院是否应当预见产妇在分娩前存在发生肩难产的高危因素?医院事先应当预见,在分娩前是否已经向产妇履行了有效的告知义务(比如分娩方式的选择)?是否已经做好分娩过程中发生肩难产的应对措施?分娩时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发生肩难产?在出现肩难产时,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避免出现肩难产的危害后果(臂丛神经损伤)发生(比如阴道侧切术)?答案是没有。综合案件,医院存在以下过错:

1、医院产检6次,每次都有糖耐量筛查、糖耐量测试,而且医院的接诊医生是一目了然的,在听证会上,医方代表也认可该事实,故医院病历中说产妇产检未进行糖耐量筛查、糖耐量测试,属病历造假。

2、产妇分娩前的产检,血糖检测明显过高,已可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但医院没有诊断。

3、产妇是年6月9日入院的,入院后下肢水肿,彩超显示羊水过多、胎儿生长与孕周不符等原因,医院在病程记录中记载考虑产妇可能有妊娠期糖尿病。在《高危孕妇家属谈话记录》中指出:目前孕妇确诊羊水过多,脐带绕颈一周?妊娠期糖尿病?但入院当日没有查血糖;入院第二日(年6月10日)有检查,结果血糖显示9.7mmol/L(正常值3.6-6.1),但是这个血糖异常检查结果没有得到重视,医院没有及时诊断,并处理。

4、B超、彩超检查提示:胎儿腹围+头围大于mm,胎儿头小腹部大,有可能是巨大儿,而且不容易分娩。

5、医院已经预见到产妇可能存在妊娠期糖尿病,但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检查、诊断;在分娩前要求检查血糖,但异常血糖检查结果却没有得到重视,并及时作出妊娠期糖尿病的诊断。同时,未对胎儿生长异常情况作出判断。

6、因医院没有及时作出诊断,因此,对于产妇的分娩方式没有作出有效告知与说明。需要指出,医院的《阴道分娩告知书》是在入院当日进行的,在告知时,并没有确诊妊娠期糖尿病,在入院第二日检查结果可以确诊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进行诊断,这就导致没有根据病情变化,及时有效的对产妇进行告知与说明,使得产妇错失了最佳分娩方式的选择权。

7、产妇在入院第三日凌晨就开始规律宫缩并于5时30分分娩。在此之前,因医院没有及时检查、诊断产妇存在妊娠期糖尿病,并结合产妇羊水过多,胎儿生长异常等原因,预见到产妇分娩过程中可能发生肩难产,导致错误按照阴道分娩,而没有告知产妇最佳的分娩方式为剖宫产。

8、在分娩前,也没有做好在分娩过程中,可能发生肩难产的准备措施,导致产妇发生肩难产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比如尽快终止妊娠,比如阴道侧切术,以尽快帮助产妇终止妊娠(产妇会阴撕裂)。

9、即孕妇产前可以确诊妊娠期糖尿病,而医院没有及时检查并确诊;因未及时检查、确诊,导致应当预见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可能发生肩难产而没有预见;因未预见,所以没有对产妇的分娩方式作出有效告知与说明,致使产妇未能有效选择最佳分娩方式;因应预见而没有预见产妇存在发生肩难产的因素,导致没有提前做好发生肩难产时的应对方案,致使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发生肩难产时,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比如阴道侧切术等),避免肩难产及其危害后果出现。

综上所述,医院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第一,没有及时检查、诊断产妇妊娠期糖尿病;第二,没有及时诊断产妇有妊娠期糖尿病,导致未能结合产妇羊水过多等异常,预见到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可能发生肩难产;第三,因为上述原因,导致没有就分娩方式履行有效的告知与说明;第四,因为没有预见,导致分娩前,没有做好应对肩难产的准备;第五,因为没有做好应对准备,导致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出现肩难产时,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应对,终止妊娠,比如阴道侧切术等(尤其是产妇会阴撕裂)。

二、某医院过错行为与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存在因果关系

在考量因果关系时,并非妊娠期糖尿病必然会导致肩难产。但可以确定的是:妊娠期糖尿病(尤其是伴胎儿生长过快)是发生肩难产的危险因素(病因)之一,医院及时预见,并对产妇的分娩方式进行有效告知与说明,而且提前做好了应对方案,在分娩过程中,出现肩难产时,能够积极救助,努力回避危害结果,那么,哪怕出现危害结果,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而本案中,医院应当预见到产妇分娩过程中,存在肩难产的可能,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风险回避义务,那么,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就应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

三、某医院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肩难产发生的概率虽然不高,但一旦发生,就极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发生。因此,一旦发现有导致肩难产的危险因素(病因),就必须在分娩方式、时机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便避免发生肩难产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危害后果。

本案中,存在发生肩难产的危险因素,是可以预见的,而且产妇有羊水过多、胎儿生长过快等情况,属于高危产妇,因此,医院告知产妇,剖宫产是更好的分娩方式时,让产妇能够在充分知情风险的情况下,作出剖宫产选择,则本案危害后果根本不会发生。又或者,只要在分娩过程中,做好应对准备,能够及时采取会阴侧切等方式,尽快终止妊娠,那么,新生儿的损害后果,也极有可能不会发生。但是,这些可以轻易避免危险后果发生的检查、诊断、告知、救助义务,医院什么都没有做,这种情况下,与其他患者自身存在严重疾病的情况,完全不同,因为医院履行自己应尽义务,则危险后果根本不会发生,所以,这里的因果关系,是即便是多因一果,医院的过错原因,也是最主要的,故应评定承担主要责任。

以上意见,供贵中心参考并望采纳。谢谢!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郑文鑫律师

年5月4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sikuaiwaa.com/swjj/4633.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